吉应急政策法规〔2022〕86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
收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应急管理部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应急〔2022〕22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中不得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收回部分已经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回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非煤矿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取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二级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做好行政许可权力收回的衔接工作
各级应急管部门要同步修改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库内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周内做好权力收回的衔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受理并实施收回的3项行政许可权力,各市(州)原受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收回的行政许可权力事项。
附件:1.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
2.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方媛,联系电话:80792605、15948775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