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有章可循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有章可循

 
2011-09-29 11:17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 9  16 日起 公布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分总则、机构与人员、自评与申请、受理与评审、审核与发证、监督管理、附则7个部分,共43条。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同时,《办法》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承担的工作及应具备的条件,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及自评员应具备的条件均作出明确规定。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三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